大连交通大学文件
大交大发[2015]3号
关于印发《大连交通大学职工
计划生育待遇细则》的通知
校内各单位:
根据《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>的决定》、《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》(大政发[1998]7号)、《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》(大劳发[2007]105号)及《关于调整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》(大劳发[2004]4号)的有关规定,参照大连市其他高校职工计划生育待遇执行标准,制定《大连交通大学职工计划生育待遇细则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望遵照执行。
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
大连交通大学职工计划生育待遇细则
第一条 计划生育休假
1、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(其中产前休假15)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2、晚育(晚婚妇女23周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者),产假增加60天,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。休假期间工资照发,福利待遇不变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二胎的夫妻, 享受本条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。
3、放置宫内节育器的,休假3天,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,产假期间放置的,产假顺延;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,休假5天,产假期间放置的,产假顺延;取出宫内节育器的,休假2天,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,休假5天;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,休假21天,产假期间结扎的,产假顺延;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,休假10天;施行人工流产术的,未满4个月流产的,休假15天;满4个月流产的,休假42天;经批准实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,休假21天,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,休假15天。
休假含法定节假日、双休日;寒暑假顺延。
第二条 计划生育相关费用报销标准
凡符合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和《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》规定的职工,相关报销标准如下:
1、生育的报销:
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为800元;生育医疗费用正常产2200元、难产3000元、剖宫产4000元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。
2、计划内流产的报销: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,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700元。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%,其余的由学校负担。
3、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报销:上环术155元;取环术155元;人工流产术240元;4个月以上引产术1270元;女性绝育术1050元;男性绝育术840元;女性输卵管复通术2720元;男性输精管复通术2350元。
第三条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
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从取得 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,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10元奖励费,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支付50%,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,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。
取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,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,已领取的部分不用退回。
第四条 托保费发放标准
从幼儿出生后第六月起至六周岁止,我校职工(无论男女)凡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养育子女的职工,均可享受每人每月24元托保费补贴。职工生育后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申领登记手续,计划生育办公室每月向计财处报送托保费发放清单,由计财处列入相关职工工资发放。补办往年申领登记手续的,托保费从补办当年的一月份起补发。
工作、婚姻及幼儿抚养状况发生变化的职工,请及时告知计划生育办公室,计划生育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及时调整托保费的发放。
第五条 未尽事宜,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执行。
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大连交通大学女职工生育待遇有关规定》(大交大发2005]239号)及《关于调整托保费管理和发放办法的通知》(大交大发[2005]238号)文件同时废止。
主题词: 计划生育 待遇 细则 通知 大连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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